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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嘉应粮食交易中心竞价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
作者:admin   来源:梅州市嘉应粮食交易中心    时间:2021-01-07 00:00:00    字体:[大] [中] [小]

梅州市嘉应粮食交易中心竞价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1.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粮油竞价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梅州市嘉应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则组织、监督、协调粮油竞价交易活动,交易中心提供设施、结算、信息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由交易中心组织的粮油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四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

  第五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粮油竞价交易信用档案,对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给予交易警告、交易通报、暂停交易或禁止交易等处理。

 

第二章 交易双方资格审定及其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交易双方指参与竞价交易的委托人与竞价人。其中委托人指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粮油采购、销售需求,委托建立交易场次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竞价人指参加粮油竞卖或竞买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 交易双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合法从事粮油经营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二)参与竞价交易的单位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交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交易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获得有效报名的资格。

第八条  委托人的权利

  (一)委托交易中心组织粮油竞价交易活动;

  (二)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有权对交易中心的竞价交易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九条  委托人的义务

  (一)按照本规则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自行选择交易时间,建立交易场次,填写交易标的及合同等相关资料,并对交易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三)对本单位的交易行为负责,竞价开始前,妥善保管交易标的底价,如因泄露造成的任何损失须自行承担;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则及交易公告等相关规定,诚信交易,严格履行合同;

  (五)有义务向交易中心举报影响竞价交易公平的行为;

  (六)成交后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十条  竞价人的权利 

  (一)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粮油竞价交易活动;

  (二)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有权对交易中心的竞价交易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一条  竞价人的义务

  (一)按交易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取得交易资格;

  (二)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三)竞价人凭账号和密码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当期交易会;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则及交易公告等相关规定,诚信交易,严格履行合同;

  (五)妥善保管本单位的账号和密码,对本单位(使用本单位账号和密码视同本单位交易行为)的交易行为负责,如因丢失或泄露造成的任何损失须自行承担;

  (六)若发现或受到威胁、阻挠参加竞价交易活动,或被排挤公平竞价的,有义务向交易中心举报;

  (七)成交后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三章 交易准备

 

  第十二条 委托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自行选择交易时间,建立交易场次,填写交易标的及合同等资料,由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在“梅州市嘉应粮食交易中心网”(www.mzgrain.com)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当场次交易合同范本、标的信息及进出仓费用等,委托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交易中心确认后公布。如有样品提供,仅于交易会前在交易中心进行现场展示,成交后交易中心不做样品保留。

  第十四条 竞价人在电子交易系统自有账户的可用资金须满足交易公告要求方可参加交易会。

 

第四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  交易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竞价人在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参与交易,或自备可接入互联网的终端参与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有调整,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十八条 因政府管理部门要求、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终端设备故障、结算系统故障等其他无法预测的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暂停或推迟交易。

 

第五章 交易秩序

 

  第十九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禁止串通交易价格及其他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如交易中心认为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责令其离场或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六章 竞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同一时段可同时进行多场竞价交易会。

  第二十三条  每场交易会按标的表依次进行。交易开始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逐笔或逐批交易,每个标的从起点价格开始向下或向上竞价,并按约定的幅度(无特别说明则为5/吨)递减或递增,允许跳跃式应价。

  第二十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唯一应价,竞价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规定时间内以最优价格成交。

  第二十五条  起点价格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应价时,该标的即为流标。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

 

第二十六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时起生效。成交合同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打印并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成交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成交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割管理。

 

第八章 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交易保证金包含履约保证金及预交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数量冻结。

  第三十条 成交双方完成合同后进行交割确认,交易中心确认后相应的履约保证金解冻。

  第三十一条 成交后,成交双方共按成交总金额的0.5%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手续费收取不因合同执行情况发生改变),双方交纳比例以交易公告为准。

 

第九章  争议解决和违约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成交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等特殊情况致使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交割的,须在交割期内向对方提交申请,经交易中心同意,双方达成一致后可做延期、终止处理,否则视同违约。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商务纠纷,由成交双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商解决。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成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解无效的,可依合同约定向梅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违约责任按交易合同及本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交割过程中存在逾期交割或违约的成交方,可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参与交易或禁止交易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交易公告为准。

  第三十七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7日起执行,原执行的《梅州市嘉应粮食交易中心竞价交易规则》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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